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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学业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0-07-23点击数: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川建院〔2020104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学业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将《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考核办法》(修订稿)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考核办法(修订

稿)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业考核办法(修订稿)

 

学业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教学效果,督促教师认真教学、学生努力学习的重要手段。形成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考风是学风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良好的考风有利于学校的教风、学风建设,有利于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加强学业考核管理,抓好考风考纪建设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严格学业考核纪律,确保学业考核质量,加强考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凡教学实施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及各种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进行相应的考核,并独立记载成绩。一门课程跨两学期以上者,分学期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二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根据教学实施计划确定。

第三条 课程考核按以下原则组织: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组织,考查课程、实践性环节的考核以及期中考试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组织。

第四条 当学期上课周数在16周以上(含16周),且计划授课时数超过80学时的考试课,应进行期中考试,其余课程提倡进行期中考试。

第一章 学业考核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学校考试管理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学校考风考纪建设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所有考试的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  课程考核的管理职责由教务处及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试课的管理职责由教务处负责,考查课的管理职责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教学口负责考试管理工作,学生口负责学校考风考纪建设工作。

第七条  考场巡查是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学校或课程承担单位组织巡考,监督、检查考试的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情况,及时发现、通报、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教学事故。

第八条  承担监考工作是教师的工作职责和义务,任课教师参加监考是其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的一个必要环节。所有课程主讲教师及辅导教师必须参加所讲授课程考试的监考。所有监考人员均由在岗教师担任,严禁使用非在岗教师担任监考。监考人员必须熟悉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职责,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课程承担单位要把教师是否每学期承担一定场次(由课程承担单位确定)的监考工作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九条  学生经考试资格审查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的结业考试资格,成绩(所有分项成绩)录为“0”分,备注为“取消资格”,该课程只能重修。

1)一门课程旷课3次及以上者;

2)一门课程缺课达总学时1/3者(经批准同意免听或部分免听者除外);

3)一门课程的大作业、实验报告等未完成者;

4)缺交其他作业超过任课教师规定次数者。

任课教师取消学生课程结业考试资格,应于课程考试前,填写《取消学生课程结业考试资格备案表》报课程承担单位备案,经教务处审批后,由课程承担单位通报给学生所在系(院),再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 缓考

 

第十条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需申请缓考的,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学生如因突发伤、病等意外事件无法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且不能参加考试的,须于考前告知学生所在系(院),由系(院)向教务处备案,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可补办缓考手续。缓考学生若有平时成绩则由任课教师如实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登录。

第十一条  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的缺考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不能参加其旷考课程的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二条  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试,随下一学期开学前补考进行。补考未参加的,其缓考自动失效。

 

第四章 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可根据教学大纲及课程的特点灵活选择,如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操作、机考、论文(研究或调研报告)等多种方式。教师应注重教学过程考核,如提问、讨论、作业和报告等,并认真记录学生成绩。

第十四条  凡采用开卷笔试的,应由命题教师在试卷上标明,并注明允许学生携带的物品及数量(如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练习本、字典等)。

 

第五章 命题及审查

 

第十五条  由主讲教师所在教研室,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命制试卷。命制两套试卷(A、B卷),每套试卷满分100分。建有试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组织专人从题库中调题考试。相同课程代码的课程在同一轮次考试时必须使用同一套试题。

第十六条 试题应当逻辑严谨,理论正确,要求明确,难易适中,份量适当。每套试卷相同试题分值不允许超过20%,试题不应与近三年试卷出现大面积雷同或与上述其他要求偏差过大。

非统考及未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试题不适当:

(一)50%以上的考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1/2内完卷;

(二)全班平均分超过85分(含85分);

(三)全班平均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或按等级记分不及格率超过30%。

出现上述情况,由教务处牵头,会同教学系(院、部)、教研室查明原因,并视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试卷应使用统一的标准试卷模板,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命制,并在试卷和考题审批单上注明考试方式、适用专业年级及专业方向。

第十八条  试题必须给出统一的评分标准,经教师试做(原则上由非命题教师试做)并留存试做记录,然后填报考题审批单,由教研室主任和课程承担单位审批,审批后的试卷应装入专用试卷密封袋密封,随机抽取其中一套作为该课程结业考试试题,另一套作为备用卷或补考卷由教务处或课程承担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试题中应注明考试用时,课程结业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个别课程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应由课程承担单位提前两周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条  教师授课、答疑时,严禁勾划重点或泄露考题,应引导学生全面掌握课程内容。

 

第六章 试卷的印制及分发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的考试,课程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后的试卷及考题审批单交教务处,由教务处送印刷厂印制。考试时由教务处负责分发,监考教师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第二十二条  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的考试,由课程承担单位将密封后的试卷及考题审批单送印刷厂印制,考试时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分发,监考教师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第二十三条  试卷制作过程中,需使用试卷电子文档的,由命题人提供试卷电子文档,并确保其与上交的密封的纸质试卷一致。

第七章 考试组织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的考试,由教务处确定考试时间、地点,监考教师由课程承担单位与学生所在系(院)共同安排。教务处负责将考试安排信息发布在教务处网站上。

第二十五条  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的考试,由课程承担单位与学生所在系(院)协调确定考试时间后,向教务处申报考场,并安排监考教师及巡考人员。由学生所在系(院)将考试信息通知学生。巡考人员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系(院)领导担任。

第二十六条  考试原则上不得占用课程行课学时。

 

第八章 考试过程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监考人员职责》,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贴好考号,组织学生入场,整顿清理考场;提前10分钟宣读考场规则,检查学生证件;提前5分钟启封试卷,并将试卷及草稿纸分发给学生;考试开始后,应一前一后认真监考,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须认真清点试卷,准确填写试卷袋上的各项记录,签字确认后进行密封,共同将试卷交至指定地点,与试卷接收人完成试卷交接。

 

第九章 阅卷、成绩评定与发布

 

第二十九条  所有课程的结业考试,原则上必须采取密封试卷、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教师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分标准,严肃认真地做好阅卷、评分工作,对任何人的不合理要求及不正当行为应当坚决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教师说情,干扰或干涉教师阅卷及评分。

第三十条 理论课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并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采用二级制或五级制。

五级记分制成绩可按下表折合成分数

及格

不及格

95

85

75

65

0

二级记分制成绩可按下表折合成分数

合格

不合格

80

0

第三十一条 课程结业成绩按下列规定评定:

(一)采用笔试考试的课程,一般按期末成绩:期中成绩:平时成绩=6:2:2的比例评定(无期中考试时按期末成绩:平时成绩=7:3的比例评定)。因故经批准未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其结业成绩按无期中成绩时的比例评定,擅自未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期中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实践环节除认识实习外,其余环节采用五级制;

(二)含实践操作的理论课程,两部分成绩在结业成绩中的比例根据学时比例确定;

(三)采用其他形式考核的课程,其结业成绩的评定方法,由教研室提出方案,报课程承担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结业成绩由教研室、课程承担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确认。评定出的学生成绩,经核对无误后,由任课教师在网上登录,确认无误后提交。提交后不得擅自更改,教师因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失误等原因需更改成绩时,须书面写明原因,经课程承担单位核实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改。任课教师提交成绩时,还应对课程做出认真的成绩分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须经教务处审查后公布。未经审查的成绩,任课老师不得向学生公布。课程结业成绩公布后,若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统一查分查卷。正考查分查卷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补考查分查卷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间将不再受理。

第十章 补考

 

第三十四条  当学期必修课程(含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缓考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学校组织的补考,其中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践环节课程不安排补考,直接进行重修;公共任选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安排补考,学生应重新选修任选课。毕业学期开设课程(重修课程除外)考试不及格者(含缓考),不再安排补考,可参加毕业前水平考试。

第三十五条  不及格学生及缓考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补考,补考不办理缓考。若不参加当次补考,则视其自动放弃补考机会,成绩记为旷考,只能重修。

第三十六条  补考试卷应由课程承担单位组织教师在考试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成绩由课程承担单位统一组织登录。

第十一章 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

1)补考不及格者;

2)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实践环节课程不及格者;

3)旷考者;

4)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5)考试违纪、作弊者。  

第三十八条  重修学生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重修时间,并选择适当的重修方式。重修方式分为导学和组班重修两种。重修须在网上完成报名申请,并按相关文件精神交纳课程重修费。

第三十九条  重修课程不能缓考,不安排开学补考。

 

第十二章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0分,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取消其补考资格,依据《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一条  考试期间,后勤部门应保障考场教室的正常使用,并做好卫生清洁、电力供应等相应工作;机房、实验室等要做好上机或实验操作等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其它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与考试有关的条件保障工作,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凡在我校举行的国家级、省级统测统考,按相应的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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